取保候審對量刑有無影響?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允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提供保證金、保證人或者其他方式,保證其在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情況下,暫時離開羈押狀態的一種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
在量刑時,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雖然取保候審本身并不直接影響量刑,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規定,表現出悔罪態度,這可能作為酌定量刑的情節之一,可能會對法官的量刑決策產生積極影響。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至六十九條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關于量刑依據的規定。
保證人需具備哪些條件?
保證,作為擔保方式之一,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確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資格及其具備的條件直接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和保證責任的履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保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保證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保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典》第17、18條的規定,自然人作為保證人應年滿十八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保證人,應依法成立并取得相應主體資格,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 享有處分權:保證人需對用于履行保證責任的財產具有處分權。根據《民法典》第682條規定,保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承諾,并明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事項。這意味著保證人須有權對自身財產進行處置,以應對可能發生的代償責任。
3. 無禁止性規定或限制:保證人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其作為保證人的情況。例如,《公司法》第16條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設定了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內部決策程序要求;《商業銀行法》第39條禁止商業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提供擔保等。
4. 意思表示真實:保證人作出保證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民法典》第146、151條)。保證合同的訂立應遵循自愿原則,保證人應基于真實意愿作出提供保證的決定。
5. 具備清償能力:雖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保證人必須具備特定的清償能力,但在實踐中,保證人的清償能力是衡量其能否有效履行保證責任的重要因素。債權人通常會選擇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信用良好的保證人,以確保債權的實現。
引用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17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 第18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第682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 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第151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第39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三)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商業銀行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取保候審期間能否參與庭審陳述?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強制措施,旨在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并非完全喪失其訴訟權利,而是應在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繼續參與訴訟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于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可以參與庭審陳述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為案件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辯護權,其中包括在法庭上親自陳述或委托辯護人代為陳述的權利。取保候審并未剝奪其作為訴訟主體的地位,也未限制其在庭審中進行陳述的權力。只要符合法庭開庭的時間、地點等要求,且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等),被取保人有權出席庭審并進行陳述。取保候審期間參與庭審陳述的具體方式和條件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如果被取保人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等因素無法親自到庭,可以申請遠程視頻方式參與庭審并進行陳述。此外,如果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間有違反取保規定的行為,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其出庭陳述,甚至有可能撤銷取保候審,改為羈押。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依法享有參與庭審并進行陳述的權利,但具體實施應遵循法律規定,尊重并配合司法機關對庭審秩序的管理,確保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引用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 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 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修訂)第十三條:“被取保候審人沒有正當理由,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準!比”:驅徠陂g,被取保候審人依法享有參與庭審并進行陳述的權利,但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取保候審規定。
取保候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體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合態度,但是否對量刑產生具體影響,還需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法律適用。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具體的法律影響應由專業律師根據案件詳細情況來評估。
最新法律講堂
更多法律講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