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那么行為人就需要賠償。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分開的,都是需要去執行的。因此,故意毀壞財物罪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當事人來說,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而被定罪的,就要去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由于出現了犯罪記錄,那么也就會留有案底。因此,故意毀壞財物罪會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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