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的時候,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也就發生了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生效力。只有在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共同遺囑才能全部生效。所以,對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該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具體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共同財產】: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對于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可以由雙方約定歸一方所有或各自所有,約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所以,不需要進行公證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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