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浙江省送變電工程公司是一個擁有1400多人的中央所屬企業,王日忠是該公司鐵塔廠的一名職工。1994年單位效益看好,他所在班組職工每月工資獎金能拿到1600元左右,但他發現工資單上從沒有開列個人所得稅項,公司沒有按規定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王日忠于是從1994年11月份開始舉報其偷漏個人所得稅等違法行為。
一開始,他以匿名舉報信的形式向浙江省國稅局舉報,但舉報信石沉大海,一年過去了也沒有任何回音??紤]到秘密舉報形勢不便于稅務部門查處,1995年11月起,王日忠不顧個人得失,公開自己的舉報人身份,先后到杭州市地稅局、浙江省國稅局以及國家稅務局進行舉報。他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1997年6月被所在單位辭退。失去工作的王日忠全家四口的生活僅靠作臨時工的妻子每月270元的收入來維持,他的孩子因拿不出贊助費,而被迫輟學一年。王日忠的正常生活還因舉報行為受到了干擾,經常受到有關部門的“傳喚”。重要的日子里,王日忠還會被監控。
經歷了漫長艱辛的舉報仍然得不到滿意結果,1998年5月,王日忠全權委托了遼海律師事務所谷遼海、姚啟明律師,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狀告杭州市地稅局要求其繼續履行稅務稽查義務,同時由于自己因舉報遭受巨大經濟損失,要求依法給予獎勵補償。
法院判決:
原告王日忠向杭州市地方稅務局舉報浙江省送變電工程公司偷漏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應依法得到保護。杭州市地方稅務局在查結“鐵塔廠”稅務案后,應依法給予舉報人王日忠相應的獎勵。期間,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雖及時辦理了稅務舉報獎勵審批手續,決定對王日忠舉報獎勵2000元,但實際未按程序對其執行獎勵,致使王日忠應有的權利未能實現,對此,應承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責任。鑒于杭州市地方稅務局對王日忠所舉報的其余稅務案正在稽查之中,尚未作出處理。因此,王日忠要求被告增加獎勵金額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地方稅務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已查結的稅務案,依法對原告王日忠履行舉報獎勵職責。
二、駁回原告王日忠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用490元,由杭州市地方稅務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小編評析:
在本案中,王日忠依法享有稅收舉報權,他雖然不是杭州市稅收稽查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是,一旦他行使了舉報權,他就成為了稅收舉報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對于王日忠的舉報,被告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一方面有義務履行稽查職責,另一方面也有義務告知舉報人,對其舉報內容的處理情況。原告王日忠舉報的結局必將影響到中國千千萬萬舉報人的信心和態度,影響到中國公民對行政機關實行監督的走向,影響到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