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2、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4、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5、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6、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
7、確定賠償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需要雙方協商調解成功才出具調解書。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七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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