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可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一定要有辯護人,只有涉及未成年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以及殘疾人的刑事案件才要求應當有辯護人參加,對于其它案件沒有做強制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案件一般一審最長是在16個月內結案,二審最長是在4個月內結案;具體要根據案情決定,在法律上未作強制性規定。刑事案件需經過公安調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三個階段;公安調查階段一般不超7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一般不超3個月;而法院審理階段一般不超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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