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來看,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情節,對行為人來說都是知道其危害性的。但即便如此,卻還是依然選擇去做,最終構成犯罪,那么性質就會是故意犯罪。因此,故意犯罪是有包括危險駕駛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危險駕駛罪】: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ㄒ唬┳分鸶傫,情節惡劣的;
。ǘ┳砭岂{駛機動車的;
。ㄈ⿵氖滦\嚇I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ㄋ模┻`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當行為人在道路上出現醉駕的時候,就屬于違反了危險駕駛罪,除了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會被吊銷駕駛證,需要等待五年的時間才可以再次考取,而如果駕駛的營運類的機動車,那么就要等待十年才可以再次考取。因此,危險駕駛罪是會吊銷駕駛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危險駕駛罪】: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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