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應當是雙方自愿的,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2、協議條款不得違背我國法律。
3、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愿,且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5、患方為合法主體,醫療機構為合法主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糾紛】: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醫療糾紛】: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媾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ǘ┯忻鞔_的被告;
。ㄈ┯芯唧w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儆谌嗣穹ㄔ菏芾砻袷略V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而引發的爭議。
醫療糾紛的類型:
1.有醫療服務中存在的瑕疵引發的糾紛;
2.有醫方剝奪患者的知情權引發的糾紛;
3.有患者對醫療行為的誤解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條【醫療糾紛】:
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減少醫療糾紛。
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互相尊重,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一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一條【醫療糾紛】:
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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