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合同敗訴后無力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購買方和出售方可以采取的主要救濟措施。但是,在現實中,各種因素都會影響這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所以在制定救濟計劃的過程中應當注重實際情況,盡可能使雙方都能夠得到公正的解決方案。同時,買賣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內容、相關義務和風險做足準備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鶆杖讼侣洳幻?,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ǘ┤嗣穹ㄔ阂呀浭芾韨鶆杖似飘a案件;
?。ㄈ﹤鶛嗳擞凶C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ㄋ模┍WC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不會坐牢,買賣合同質量問題:買方通常會要求買賣合同符合一定的質量標準,如果買賣合同未能達到標準,買方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要求退貨或者賠償買賣合同交付問題:買方通常會要求買賣合同交付及時,并要求對買賣合同進行鑒定,如果賣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及時交付買賣合同,或者賣方提供的買賣合同與協議買賣合同不符,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賠償。價格支付問題:如果買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按時付款,或者賣方收到貨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買賣合同,就可能引起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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