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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養老院新規 最新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

    來源:頭條新聞 大律師網 時間:2020-10-14 瀏覽:
    導讀: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提升養老服務質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大律師網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提升養老服務質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以及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構建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充分發展、醫養有機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的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積極推動各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與協作,定期分析養老服務發展狀況,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養老服務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養老服務相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開展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老年健康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審計、市場監管、政務數據、統計、醫療保障、金融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科協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源互補、信息互通、市場共享、協調發展的原則,開展長三角和南京都市圈區域養老協同合作,實現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本市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整合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標準化和規范應用,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跨區跨部門互通共享,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養老服務。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做好轄區內智慧養老服務平臺信息采集和錄入工作,引導養老服務組織將有關信息與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對接。

      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的資源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查詢。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等狀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點二平方米的標準,編制本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以及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明確養老院、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和規劃指引。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劃應當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公共設施配套標準和設計規范,滿足無障礙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筑等要求,優先設置于建筑物底層,并設置獨立的出入口,配有室外活動場地和公共綠地。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項目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新建住宅區的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于首期配套建成,并與住宅主體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規劃核實。未按照規劃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不予規劃核實。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和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產權屬于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建成后無償移交給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養老服務用房由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并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

      已建成住宅項目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區域內適合的廠房、學校、商業設施等場所,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存量服務用房,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利用閑置的廠房、村辦學校、公共設施、集體用房等,設置或者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城市經濟型酒店、辦公用房等房產,以及集體用房等集體建設用地場所設置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暫不改變房產性質,按照規定申辦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聯合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聯合查驗應當通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符合建設標準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收。

      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或者拒不移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老舊住宅區出新整治工程,對已建成住宅區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樓梯、電梯、廁所等服務設施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城鄉建設、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符合條件的失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快農村敬老院設施改造,設置護理型床位,開設失智、失能老年人照護單元。鼓勵農村敬老院延伸服務范圍,拓展日間照料、助餐助急、培訓指導等綜合性養老服務,逐步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用途,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推動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托社區,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建設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綜合功能的養老服務機構,在社區層面建立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一定時間的護理照料假,支持其進行護理照料。

      第二十二條 設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推進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市場化、社會化,鼓勵家政、物業、物流、商貿等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樣的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鄰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潔、助購、助醫、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護理等健康服務;

      (三)關愛探訪、生活陪伴、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監測、緊急救援等安全服務;

      (五)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文化服務。

      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應當定期發布和更新養老服務組織信息,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查詢、助餐助浴、緊急救援、家政預約、代繳代購、輔助出行等養老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向具有本市戶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按照下列規定提供養老服務:

      (一)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費體檢;

      (二)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享有政府提供的意外傷害保險;

      (三)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齡津貼;

      (四)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每戶每月享受一定時間的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五)屬于政府養老扶助對象的老年人,半失能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時,失智、失能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時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六)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養老服務。

      具體辦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配備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工作人員;制定服務細則,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對長期需要由家屬居家照護的失智、失能老年人,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安排老年人短期入住養老機構,或者由養老服務組織上門提供臨時或者短期照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養老服務組織按照養老機構服務內容和標準,在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照護床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信息傳輸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時規范化、專業化養老服務。家庭照護床位與養老機構院內床位享受同等綜合運營補貼政策。具體辦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 建立社區重點獨居老年人定期巡訪制度。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養老服務組織采取上門探視、電話詢問等方式,定期對重點獨居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巡訪。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孤寡、獨居、高齡等老年人配備緊急呼叫終端,與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相連接,為其提供無線定位、安全監測、實時求助、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分類別推動養老機構充分發展,引導養老機構根據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務范圍。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養老機構。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委托管理、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或者承接運營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

      第三十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批準設立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經營性養老機構在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應當向同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益性養老機構可以在其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養老機構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不得強制其設立子公司。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保障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失智、失能、高齡、獨居、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撫對象、勞動模范等老年人,申請入住政府投資舉辦或者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應當優先收住。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參照國家統一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強制性標準和服務合同約定,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體娛樂、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評估標準,對收住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確定照料護理等級,經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后,在服務合同中予以載明。

      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經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后,變更服務合同相關內容。

      養老機構、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照料護理等級評估。

      第三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照料護理等級配備相應的護理人員。

      養老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消毒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依法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消防工作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組織;

      (三)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識,以及監控設備、衛生消毒器具等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維護保養;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專門疏散預案和滅火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對從業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五)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值守和每日巡查,定期對養老服務設施和服務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并消除安全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床位費和護理費,由發展和改革、醫療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核定;政府投資建設由社會力量運營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合理確定。

      社會力量設立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調價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調整前四十五日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發展和改革、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合理引導、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

      養老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養老機構不得以還本付息、給付回報或者約定回購等方式,誘導社會公眾購買養老服務產品、養老公寓、預售卡、優惠卡,或者投資養老服務項目。

      第三十八條 養老機構暫?;蛘呓K止服務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向社會公告,并向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養老機構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

      第五章 醫養結合

      第三十九條 本市推動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逐步形成覆蓋城鄉、規模適宜、功能合理、綜合連續的醫養結合服務網絡,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醫療和康復服務。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整合醫療、康復護理和養老資源,引導和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組織建立醫養聯合體,在醫療和照護服務、醫養學科研究、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合作,建立多點執業綠色通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和注冊護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療、康復護理、生活照料、心理健康干預以及臨終關懷等服務。

      第四十條 民政和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養老機構引進醫療資源,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或者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機制。

      養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相關規定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三級以下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核審批。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現行醫藥價格政策。

      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或者護理站的,應當按照國家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相關規定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符合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第四十一條 本市醫療機構應當開通預約就診、轉診綠色通道,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康復護理、衛生保健等服務。鼓勵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等相關工作。

      三甲醫院應當設置專門窗口或者優先窗口,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掛號、就診、轉診、取藥、收費、綜合診療等就醫便利服務。

      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其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相關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其他養老服務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服務網絡,支持綜合醫院、中醫院等各類醫院與基層醫療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指導、督促和激勵基層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提供常見病、慢性病和多發病的醫療、護理、康復等服務,優先就診、合理用藥指導和預約轉診等基本醫療服務;

      (三)建立和完善家庭醫生簽約制度,為患常見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老年人開展跟蹤防治服務,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衛生健康和醫療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藥品配送渠道,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和多發病的用藥需求。

      第四十三條 本市逐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需要長期護理的失智、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護理保障。

      長期護理保險實施方案由市醫療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養老服務的財政投入,市、區兩級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和建設計劃,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符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定的,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閑置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設施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用地優惠政策。

      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租賃、出讓等方式,優先供地。

      再開發的城鎮低效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加大養老服務業信貸支持,依法適當放寬對符合信貸條件老年人申請貸款的年齡限制;鼓勵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養老機構拓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建立基金、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購買、建設和改造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七條 養老服務組織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公益性養老機構免征市、區征收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經營性養老機構市、區征收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征收。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將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家庭無障礙改造等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適時調整。

      政府購買服務對象應當綜合老年人經濟條件、身體狀況、年齡等因素確定,優先將政府養老扶助對象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第四十九條 本市建立養老服務顧問制度。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按照常住老年人口的一定比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養老服務顧問,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養老政策、養老方案、康復護理等方面咨詢和指導服務。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財政補貼制度,促進養老服務業可持續發展。

      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下列補貼:

      (一)本市戶籍老年人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符合條件的政府養老扶助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的享受入住補貼;

      (二)養老機構享受床位建設、綜合運營、電梯安裝、醫療機構設置補貼;

      (三)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享受運營補貼;

      (四)養老服務組織從業人員享受入職補貼和崗位津貼;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補貼。

      第五十一條 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教育培訓體系,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開設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等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支持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建設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在養老服務組織、醫療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

      鼓勵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并為其在醫療機構進修培訓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條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養老護理從業人員職業技能標準化培訓體系。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激勵保障體系,促進其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維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養老服務組織中開發養老服務崗位,廣泛吸納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專業社會工作者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十四條 養老服務組織聘用的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和醫技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業資格、注冊考核、職稱評定以及職業技能鑒定等方面享受與其他醫療機構內執業的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第五十五條 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辦公服務用房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提供給公益性養老服務組織運營,并預留一定比例的特困老年人床位。

      第五十六條 本市建立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務數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信息管理平臺,發布服務對象需求、預存和轉移志愿者服務時間、評價志愿服務等。

      志愿者或者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后,可以將志愿者預存的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兌換同等時長的養老服務。

      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級績效考核體系,提高養老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建設,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落實養老服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需要制定養老服務地方標準。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五十九條 民政、統計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統計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建立養老服務統計體系,及時統計養老服務總體規模、行業結構、經濟社會效益等基礎數據,準確反映本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狀況。

      第六十條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存在房屋建設和使用、消防、食品衛生、特種設備、醫療服務等安全風險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城鄉建設、房產、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并協助配合做好相關查處工作。

      第六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和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局、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等規劃建設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牽頭組織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專項檢查。

      第六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資金的養老服務組織財務狀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三條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廣告、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價格等領域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金融監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監測和分析,發現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和服務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公安、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條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法記錄和歸集養老服務組織設立變更、監督檢查、違法行為、綜合評估等社會信用信息,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對誠實守信的養老服務組織,按照相關規定在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激勵;對嚴重失信的養老服務組織,依法列入失信名單,并采取限制行業進入等相應聯合懲戒措施。

      第六十七條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組織質量考核和績效評價制度,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事項進行綜合評估。

      綜合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投訴舉報機制,受理養老服務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后,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核實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養老服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補貼、補助、獎勵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非法所得數額二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還建設補貼和有關費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中止或者取消優惠扶持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府養老扶助對象,包括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百歲老人等市人民政府規定扶助的老年人;

      (二)重點獨居老年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不滿八十周歲的失智、失能獨居老年人,以及八十周歲以上獨居老年人;

      (三)家庭照護床位,是指按照養老機構的服務標準,由養老服務組織在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中設置的養老照護床位。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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