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朋友在KTV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朋友蔣某在道路上駕駛,飲酒后的2人懷著僥幸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以醉駕查獲。歸案后,被告人張某和朋友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在本案中,為什么張某沒有開車,卻也同樣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主犯受到法律制裁?對此,紅網《百姓呼聲》欄目聯動律師——湖南路虎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平作出了專業解答。
為什么張某未開車依然違反了法律?
部分駕駛人員可能簡單地認為醉駕、危險駕駛僅僅和開車人有關,卻忽視了可能構成“共同犯罪”這一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險駕駛罪作為故意犯罪,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張某雖然未開車,但其明知朋友大量飲酒,仍將本人的車輛交給朋友駕駛,以致其朋友發生危險駕駛行為,可以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因此,一定要走出“沒有飲酒或者飲酒未開車,就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認識誤區,清醒地意識到即便沒有飲酒或者飲酒未開車,一旦行為不當,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與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危險駕駛罪主要存在四種行為:飆車、醉駕、嚴重超載或超速、運輸危險化學品,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在哪些情況下,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危險駕駛罪共犯的認定是二人以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形就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的對兩名犯罪人分別判處拘役,并處罰金。以下這些因飲酒引發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教唆型”共犯,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脅迫型”共犯,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幫助型”共犯,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合駕型”共犯,二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駕駛的行為。
酒駕醉駕等危險駕駛的行為時刻威脅著駕駛員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事故,所產生的代價都是血的代價,對自己、對他人都是極大的傷害,同時對于駕駛員或是有關幫助、教唆、脅迫駕駛員危險駕駛的人員而言,將會面臨牢獄之災。在此告誡廣大讀者:無論是勸酒、唆使他人酒后開車,還是將自己所有車輛借給明知已經喝酒的朋友,都有可能讓自己變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文明駕駛,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也不勸他人酒后開車,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