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存職工向貸款城市(購買住房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異地貸款業務咨詢,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繳存職工,繳存城市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2、職工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異地貸款申請。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果核實無誤,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