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飲酒今晚賞月亮,飲酒不開車明早迎朝陽。盡管宣傳標語再朗朗上口,仍然有人充耳不聞,酒駕、醉駕事件常有發生,不僅為交通管理工作帶來麻煩,更是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構成威脅。近日,通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20年3月26日19點50分,因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李某,在緩刑期內無證駕駛XX號小型汽車,由二道江區某鎮去往通化市的途中撞到道路中間護欄,造成其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于2020年3月26日21時30分,在通化市第二人民醫院提取被告人李某靜脈血液5ml兩支,經通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8.5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2020年11月18日,通化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向通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李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鑒于系緩刑考驗期間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底線不可觸,對危險駕駛行為必須實行“零容忍”。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人,要遵法守紀,知情明理,杜絕酒駕醉駕,拒絕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