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必罰,拒絕“馬路殺手”!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司機一杯酒,親人幾多愁”,這些隨口就能說出來的警示語大家再熟悉不過。但是,總是有人明知故犯。近日,通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判處解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8年1月某日,解某酒后駕駛自家小型轎車,從通化縣二密鎮街里去往二密化肥廠方向時,與路邊行人趙某相撞。撞到趙某后,解某繼續行駛,又將李某家門斗撞壞,同日22時45分,解某在通化市中心醫院被提取靜脈血5ml×2支。經通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0mg/100ml。2019年11月5日,經通化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2020年10月22,通化縣人民檢察院以解某犯危險駕駛罪向通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以上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被告人解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解某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人,要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珍愛生命,敬畏法律,拒絕危險駕駛。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高度負責,尊法守規明禮,安全文明出行。